女被偷拍裙下春光 男沒拍到私處無罪

 
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
台中市一名35歲的張姓男子,在連鎖大賣場的美食街裡,以數位相機由下往上偷拍蕭姓女子的裙下,照片可見大腿內側,檢方認為觸犯妨害秘密等罪嫌,起訴張男,台中地方法院認定只拍到蕭女腿部、半身和全身,未拍到裙內的內褲部位,判張男無罪。全案可再上訴。

張男7月在一家大賣場美食街,看到穿短裙的蕭女坐在椅子上,未經對方同意,即以數位相機由下往上拍她的隱私部位,檢察官認為偷拍到女子下半身影像,包括大腿內側和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,認定張男觸犯妨害秘密罪嫌。

張男辯稱當時只是好玩,才把相機放在餐桌上,對著坐在對面的蕭女拍攝,絕不是由下往上拍。法官依據扣得的記憶卡內2000多張相片列印,發現張男 拍到的48張蕭女都是坐在椅子上,包括腿部、半身或全身等,認為女子坐在公開場所公開活動,被拍到的都是大腿外側、交叉雙腿和膝蓋微曲,並未拍到內褲等私 密處。

法官檢視其他2000多張照片,有許多是女子穿短裙、短褲的照片,並無妨害秘密罪規定的他人隱私部位,採信張男的「好玩」說詞判他無罪,但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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